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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考核认定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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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8月4日 津国税二[1995]49号



    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开发

    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

    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被认定为产品出口、先进技术、高新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

    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由市局协调有关部

    门统一负责考核认定和审批工作。

      各单位在接到市局关于上述企业的考核认定结果通知后,对考核认定合格且能提

    供完整证明资料的企业,方可办理相应的税收事宜。

      二、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二年、减半征收

    三年的优惠政策期满后仍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经考核确认为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

    企业的,经市局核定,产品出口企业在考核合格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先进技术企业连续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被确认为先进技术和高新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被确认的年度起,可按照

    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对上述企业规定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若经下一年度考核

    实际未能达到上述企业标准的,则应补缴所减征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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