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13日 冀地税函[1999]14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 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9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 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94号)(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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