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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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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8月25日 冀国税发[1999]18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的《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

    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9]132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1999年7月14日 国税发[1999]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已以

    《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

    通知》(国发[1999]13号)决定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

    项目税收优惠规定的适用范围。现将国发[1999]1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

                    围的通知



         1999年7月2日 国发[199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

    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的适用范围。现通知如

    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关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的规定,扩大到全国各地区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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