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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交通厅关于经营性路桥通行费票据纳入发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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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3月15日 冀地税发[1999]1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交通局:

      为了加强涉税收费单位的税收管理和交通运输业行业管理,掌握地方税源,规范

    收费行为,省地税局、省交通厅商定将部分路、桥通行费票据纳入地税发票管理。现

    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我省已运行的路、桥通行收费站有95个,其中24个为经营性收费

    站(详见附件1)。所有经营性收费站使用的票据全部纳入地税发票管理。

      二、纳入管理后的路、桥通行费票据,为撕扯式定额发票和微机打字票,票种有

    “河北省路桥通行费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今后若增加票种或更换

    票样,由河北省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局提供。

      三、专用发票由河北省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局向省地税局报送印制计划,由省地税

    局集中统一安排印制,由省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局统一领购、发放和管理,由各市地税

    机关对发票的使用和保管进行监督管理。

      四、为鉴别真伪,专用发票采用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纸;采取全国统一的发

    票防伪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

      五、专用发票于1999年4月1日启用,上述24个收费站应于3月底之前,

    持税务登记证件及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地税主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簿》和《发票购印

    用存登记簿》等。

      六、各市通行费票管部门到省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局领购专用发票,并填写《通行

    费专用发票请领单》;各收费站持领票证明和《发票领购簿》到所在地地税主管机关

    签数盖章后到市通行费票管部门办理领购手续,填写《通行费专用发票请领单》。各

    收费站要及时登记《发票购印用存登记簿》,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七、各收费站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对已开

    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按规定保存。保存期满,由市通行费管理部门会同当地

    地税部门监销。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印、出售、转借、转让、代开专用发票。违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撤消或改变收费性质的收费站,经批准后,将有关资料报省交通征收稽查局

    核备,对原有票据办理核销手续,由收费站将票据登记造册,逐级上报,经省交通规

    费征收稽查局会同省地税局批准后销毁。

      十、地税机关要定期组织力量对专用发票的印制、使用和保管及专用发票的取得

    等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十一、原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高速公路专用发票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冀地税发[1998]3号)文件和《关于重新明确高速公路专用发票印领

    发业务操作程序的通知》(冀地税征函[1998]21号)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

    本通知为准。同时,沧州市地税局停止对齐家务收费站票据的印制。



    附:1.纳入地税发票管理的收费站名单(略)

      2.发票式样三种(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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