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2月10日 冀地税函[1999]3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 范围的通知》(国税函[1999]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 的通知(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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