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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对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问题应予纠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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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3月30日 冀地税函[1999]77号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你公司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

    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冀保寿发[1998]145号)中,涉及有关营业

    税问题的解释不符合现行的营业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

    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下发后,在全

    国及我省均已执行。该文件明确规定:“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

    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

    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因此,冀保寿发[1998]145号文中涉及营业税问题的解释不符合财税字[1997]103

    号文规定,请你公司立即通知所属停止执行并下文予以纠正。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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