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30日 冀地税函[1999]77号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你公司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 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冀保寿发[1998]145号)中,涉及有关营业 税问题的解释不符合现行的营业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 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下发后,在全 国及我省均已执行。该文件明确规定:“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 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 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因此,冀保寿发[1998]145号文中涉及营业税问题的解释不符合财税字[1997]103 号文规定,请你公司立即通知所属停止执行并下文予以纠正。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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