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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以销定进最低征收率等征收办法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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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3月10日 津国税一[1997]1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新税制实施以后,我市部分区、县国税局在当地政府的要求和支持下,为保证完

    成税收任务和新税制的正常运行,对部分连续三个月以上”无税户“采取了“以销定

    进”、“最低征收率”等征收办法。这些临时性措施尽管出发点是好的,在运行中发

    挥了一定作用,但与新税制的要求不符。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要求各地予以纠正。对此,

    市局十分重视,及时部署专项调查,并召开有关区、县国税局座谈会,摸清了情况和

    底数。

      为了巩固新税制,维护新税制的统一,根据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

    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坚决纠正,并停止执行

    “以销定进”、“最低征收率”等征收办法,统一按照新税制的政策规定计征增值税。

      各单位接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提

    出贯彻意见,同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做好解释工作。对于在新税制运行中存在

    的问题,要从加强税收征管,加大稽查力度,完善稽查手段,充实稽查人员,严格执

    法入手加以解决。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好的工作方法和经验,保证全年税收任务的圆满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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