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28日 冀财税[2000]35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的通知》(财税[2000]7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 知》(财税[2000]78号)(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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