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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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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11月20日 冀国税发[2000]22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请迅速下发并认真遵照执行,严格按照本办法对现有的银行帐户进行清

    理整顿,并于2000年12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本单位清理整顿后的银

    行开户数量、开户行名称、开户单位全称、帐号、资金性质等情况和本系统的汇总情

    况(包括银行帐户的数量及资金的性质等)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同计会处。同时省局提

    出以下要求:

      一、这次银行帐户清理整顿之后,各市局计会科如需再到银行开户,按照国税系

    统“下管一级”的财务管理体制必须上报省局批准后,再持省局批准文件向当地银行

    申请开户。

      二、各市局计会部门只能保留一个一般预算资金存款帐户,办理资金的领拨和收

    支。

      三、各级国税局的帐户只能在财务部门开设,其它职能部门原则上不能开设帐户,

    确需开设帐户的,需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省局直属事业单位比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target="_blank" class="f">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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