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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的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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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12月24日 甘地税三[1994]021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40号《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的所

    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凡属我省地方兴办挂靠军队的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并按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发(1994)100号文件规定,分别交入省金库或地

    县金库。

        二、挂靠军队的企业不得享受军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的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4年12月1日 国税函发[1994]6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主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94)财税字048号下发的《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

    营征税问题的通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有关所得税的具体问题,经研

    究,现通知如下:

        一、军队企业的范围界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军队企业的成立,必须有军委、总后及总后生产部和军队各级后勤生产管

    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或手续;

        (二)企业由军队有关部门投资、资产产权属军队;

        (三)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比例上交军队系统,用于弥补军费不足。

        二、对军办厂矿企业等在1995年底前减按应纳所得税款的30%征收所得税

    的规定,这是指按国家规定的统一税率33%。计算出应纳所得税款的30%征收所

    得税。

        三、军队企业在纳税年度中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时,如遇有多项优惠政策供

    选用,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执行。

        四、军队系统国有企业的所得税,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收,税款缴入中央金库。

    军队系统所属集体企业的所得税,由各级地方税务局征收,税款缴入地方金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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