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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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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7月23日 冀财税[2002]20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

                 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



          2002年6月6日          财税〔200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近来接到部分地区反映,要求对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是否属于

    “农机”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

    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

    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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