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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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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11月6日 甘地税三[1995]095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

    [1995]51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凡我省各级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办、未上划中央的国有烟草企业的所得税,

    按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地税

    [1995]088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级次缴入地方金库。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5年9月14日 国税函发[1995]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烟草企业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203号)缴纳所得税外,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兴办的其他企

    业缴纳的所得税,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

    税发[1995]0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入库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5]170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

    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347号)等文件的

    有关规定,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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