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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税务发票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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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10月30日 冀地税发[2002]9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0]42号)精神,加强发票管理,防止税款流失,现对医疗卫生机构使

    用发票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执业登记中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各类医院、门诊部、卫生院等医

    疗机构,应凭税务登记证件到当地地税机关领购由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非营利性医

    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收取的医疗服务收入仍按《财政部行政事业性

    收费和政府基金票据管理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收费票据。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所使用的发票式样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设计(票样附后),

    并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营利性医疗机构对于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等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三、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

    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使用全省统一式样的其他相关发票。

      四、营利性医疗机构专用发票自2003年1月1日起使用。原营利性医疗机构

    使用的财政收费票据应即停止,并由医疗机构到相应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注销手续。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做好信息互通和业务衔接工作,防

    止出现财政、税务两部门双重供票问题,同时要加强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共

    同做好该项工作。各级地方税务局要抓紧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税务登记和票据使用情况

    进行清理,并按本通知要求规范管理,确保税收政策及有关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



    附件:1.河北省医疗机构门诊收费专用发票式样(微机)(略)

       2.河北省医疗机构门诊收费专用发票式样(手工)(略)

       3.河北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专用发票式样(微机)(略)

       4.河北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专用发票式样(手工)(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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