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11日 冀地税函[2002]23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禁止在推行电子申报过程中向纳税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 费用的通知》(国税函[2002]74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在推行 电子申报过程中,某些做法与此文件精神相背的,要及时纠正,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 生。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禁止在推行电子申报过程中向纳税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 费用的通知" target="_blank" class="f">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禁止在推行电子申报过程中向纳税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 费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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