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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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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12月13日 甘地税三(1996)083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1996]19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





         1996年11月8日 国税发[1996]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工作,规范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行为,根

    据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的目标要求,我们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

    (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

    题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总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征管制度改革的要求,从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国家税务

    总局决定进行以企业自核自缴、自行申报为基础的汇算清缴改革试点,并取得了初步

    成效。为进一步推进改革,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申报前的宣传、辅导、培训

      企业汇缴申报前,税务机关应通过各种形式对纳税人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广泛进

    行税法宣传、辅导和培训,督促纳税人按期如实申报。各级税务机关可采取税法公告、

    发送资料、集中培训、政策咨询等方式以及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进行宣

    传、辅导,对纳税大户和缺乏自行办税能力的企业可实行重点辅导,特别对涉及企业

    所得税纳调整的规定要重点宣传介绍。

      需要按规定进行各项审批的,税务机关要在企业申报前完成各种审批手续。

      二、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

      实行汇算清缴改革的企业,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内,依据现行的税收规定,自行进

    行税收调整并填写纳税申报表,主动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从1996年度汇算清缴开始,实行汇算清缴改革的企业自行汇缴的申报或可暂

    延长到2月底。对个别企业按期申报确有困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

    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逾期未申

    报又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申报:

      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代理申报。凡实行代理申报的,

    由纳税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并签订代理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纳

    税人应向代理机构如实提供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代理机构应依照税收规定准确

    进行税收调整,依率计算应缴税款,做到如实申报。

      纳税申报不实的,一经查出,不管是由于纳税人未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由于

    代理机构的原因造成的,纳税人都负补税、罚款等法律责任。对确属由于代理机构的

    原因造成申报不实而使纳税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由纳税人有关协议或合同内容追究代

    理人的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对代理

    机构进行行政处罚。

      三、申报表的受理审核

      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申报表以后,应认真审核,审核工作应在受理时进行。发

    现申报表中明显的逻辑关系或计算错误、没有进行纳税调整、资料不全有漏项等问题,

    应立即督促纳税人在申报期内进行更正或重报,纳税人拒不更正或重报的,由纳税人

    负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纳税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办理税款缴纳(或退抵)手续。

      四、纳税检查

      企业自行申报并结清税款以后,税务机关即转入检查(稽查)阶段。税务机关可

    根据一定的选案标准和平时及审核中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稽查面不一定很大。

    但要力求从收入到成本费用查深、查细。检查出的问题要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对当年未检查的企业。税务机关保留稽查权力,可以在以后年度进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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