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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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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1月16日 冀国税函[2002]3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精神,各市正在开展对加油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从反映上来的

    情况看,绝大部分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加油站均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的规定提交了认定申请,而且所附资料比较齐全,有尽快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迫切愿

    望。但是,这些企业目前大部分未按规定设置帐簿、财务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房屋简陋,

    无法保证专用发票的安全,尚不具备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针对上述情况,省局对加油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对提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申请的加油站给予3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间,

    要求这些加油站按一般纳税人标准设置帐簿、进行会计核算、模拟核算进销项税金和纳税

    申报。

      二、整改期间,税务部门对加油站暂按4%的征收率预征增值税,整改期结束后,对

    预征税款进行清算。凡未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从2002年1月1日起,对整改期内按4%

    征收率计税的销售收入一律按17%计税,补交税款。

      三、整改期结束后,由各县(区)税政管理部门对加油站逐户现场验收。凡聘用的财

    务人员经税务机关统一考试合格,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水平,帐簿记载规范、准确、真

    实,进销项税金计算正确,设置独立的有防盗设施的财务室及符合其它一般纳税人条件的,

    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凡属于个体经营者需报省局批准的,市局要组织力量进行抽

    查,抽查面不得低于30%。各市要于4月15日前将属于个体经营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

    资料收集、审核完毕,上报省局审批(具体审批时间、方式另行通知)。

      四、在认定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凡达不到上述规定的加

    油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一律不予认定。凡编造、伪造认定资料的,按有关规

    定追究责任。

      五、鉴于加油站需要即时开票的经营特点,不便于实行代管监开。为促进新认定为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加油站提高核算水平,为下一步金税工程的顺利推行打基础,省局决定,

    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加油站不得使用手工版专用发票,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之前,

    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必须使用机打的非防伪税控电脑票,开票金额限定为千元版专用发票。

    同时,税务机关要严格监管,每次售票份数不得超过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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