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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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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7月23日 冀国税发[2001]13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1]71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两费收入要及时上

    缴中央金库,不准以任何名义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支出要按规定设置科目,按

    规定用途列支进行财务核算,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各级要按规定及时划

    拨,保证税收工作正常进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target="_blank" class="f">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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