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25日 冀地税征函[2001]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科(处)、发票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国税函[2001]1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其他印制和使用要求仍按《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1998]66)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target="_blank" class="f">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 购付汇联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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