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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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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8月8日 冀地税发[1995]67号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财税字[1995]54号文通知精神,现对我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

    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遭受自然灾害、受灾情况比较严重,需要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

    单位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经县(区)、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逐级核

    实,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单位年减免税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的,经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遭受自然灾害,要求减免税的企业要写出书面申请,简要说明企业受灾、生

    产经营、盈亏等基本情况和申请减免税起止时间、减免税额等,并按规定填写减免税

    申请表(一式六份),由基层税务征收单位审核后,逐级报送县(区)、市地税务部

    门、财政部门。各级地方税务局及财政部门对报来的减免税申请要逐户进行审核,提

    出处理意见,签字盖章后按企业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税额大小排列填写“土地使用税

    减免税报批汇总表”(表样附后)上报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地上报省地方

    税务局、省财政厅的请示报告中要写明减免土地使用税的理由、户数、占地面积、应

    税面积、减免税额等,并附上“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报批汇总表”一式两份和企业填报

    的“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一式六份(表样附后),以及企业的“土地使用税减

    免税申请”。企业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要单

    独填列。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妥善保管好减免税申报、批复等资料;申请减免税的

    企业需要保留财政、税务机关的减免税批复,作为享受减免税的法律依据。

      四、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报批汇总表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

    各市地上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的减免税申请时间每年不得超过10月份,逾

    期上报的当年不再办理。

      五、当地财政和税务机关要对企业减免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使用不当或申

    报不实等问题,要追回减免的部分或全部税额,直至依法给予经济处罚。

      六、各级财政和地方税务机关对遭受自然灾害的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要按

    照本通知要求逐级上报,一律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减免。

      七、本通知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以上规定,希遵照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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