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8月23日 石农发[1995]12号 各县(市)、区委农工部、农业局、联合会: 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不应当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的问题, 市委农工委、市政府农业局已向市委、市政府写了专题报告,市委、市政府领导既有 口头答复,又有明确批示,并责成有关领导具体解决此事,因此,在市委、市政府未 做出统一规定之前,各县(市)、区农村合作基金会暂不交纳营业税和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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