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未列入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旧货,除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外,并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转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