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6日 冀国税外发[1997]1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199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target="_blank" class="f">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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