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查看正文


     

         1997年12月26日 冀财税字[1998]第5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3号《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

    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11月28日 财税字[1997]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家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考虑到国有农垦

    等企业的特点,现对农业(含四场事业单位)、农垦、渔业、气象、农机等企业、事

    业单位1997至1998年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级四大垦区(黑龙江省农场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南省农垦总局、

    广东省农垦总局)暂以总局(兵团)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垦区举办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

    税纳税人,税款按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

    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347号]、《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

    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

    25号)、财政部《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预字[1997]324号)中的有关规定入库。

      二、地方农垦企业暂以农场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

    企业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农牧、渔业、农机、气象等企业、事业单位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单位为

    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

    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发[1996]172号)的有关

    规定,做好对农垦企业所得税就地监管工作。

                                                                     (5)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