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确定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确定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通知

  • 查看正文


     

         1995年2月8日 冀地税发[1995]9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法字第53号《关于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中确定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确定旅行社应纳税

          营业额的通知



         1994年12月12日 财法字[1994]第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接到来信,询问有关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确定问题,现通知如下:

      施行社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

    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的余额为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过去

    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4)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确定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通知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