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0月20日 冀国税二发[1997]59号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继续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函》(国税函[1997]53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做好中国联 合通信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监控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继续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 target="_blank" class="f">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继续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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