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
1997年10月23日 冀国税二发[1997]6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总理的补充通知》
(财预字[1997]3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的
征管范围仍按(94)财预字第9号文件、(92)财预字第102号文件和财预字
[1996]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target="_blank" class="f">财政部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4)
转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