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3月10日 冀地税发[1995]24号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号《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 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target="_blank" class="f">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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