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14日 冀财税[2000]39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0]8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0]84号)(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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