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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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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

    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

    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并允许废旧物资购入方取得其开具的普通

    销售发票按10% 的扣除率计算抵扣税款,是国家为了鼓励资源的再生利用而制定的一

    项特殊优惠政策。各市在贯彻落实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强化监管、堵塞漏洞。认真按照

    总局要求审核确认其免税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恢复征收增值税;对经检查发现利

    用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进行偷、逃、骗税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

        二、要切实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使用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普通销售发票的管

    理,对纳税人在发票的领购、使用、开具、保管等方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

    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要审核纳税人的经营资

    格、经营规模及资金能力等,并据此确定发票的发售数量,避免随意性。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派员深入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了解

    生产经营状况,对其涉税的账、证、表等相关资料及实物进行核查,严格落实国家对废

    旧物资经营企业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的各项政策规定。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

    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2004年5月21日  国税发[2004]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有效防范利用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

    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78号)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

    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三)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税务机关应当于6月30日前对回收单位进行清理检查。凡不符合本通知第

    一条规定条件的,均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要加强对回收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税源监控,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对回收单位

    进行一次全面核查,要对其发票开具、废旧物资收购销售情况以及资金流动情况进行

    重点核查。

        四、回收单位必须按现行规定认真填写《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在进行纳税

    申报时,将其电子信息与纸制资料随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五、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回收单位《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的审核工作,

    要规范回收单位的普通发票领、用、存、销管理。

        六、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要了解企业的生

    产经营情况。管理部门对使用废旧物资数量较大的生产企业,要参照同行业的生产消

    耗水平,对其产、销、存及税负率等情况进行评估,发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

    查处的,要按规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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