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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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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12月19日 冀地税发[1995]234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5号、财税字

    [1995]86号文件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委托由农业银行代理业

    务的营业税,由省分行集中缴纳。为了照顾各地的财政利益,对其应纳的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如何缴纳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委托由农业银行代理的业务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仍由省级以下农业银行以所代理的业务的应纳营业税额作为依据,按季代

    扣代缴,在当地缴纳。本规定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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