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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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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12月20日 冀国税外发[1995]95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199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出口企业

    和先进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两类企业”)考核结果通报给你们,望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两类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要严格按照下发的考核名单执行,未进行考

    核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产品出口企业或出口产品产值未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

    70%以上的,其已享受的年度地方税、所得税减免优惠,要补交入库。对先进技术

    企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应追补当年已享受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地方所得税

    的税收优惠。

      三、对未考核、新确认的“两类企业”,可以预享受税收优惠,但经考核不合格

    的,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要追缴入库。

      四、各市、地要对以前年度“两类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凡

    产品出口企业其当年出口产品产值末达到企业产品产位70%以上的,先进技术企业

    其优惠期满而逾期享受的税收减免优惠,应追补入库,严格执行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河北省外经贸厅《关于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一九九四年度考核结果的通知》" target="_blank" class="f">河北省外经贸厅《关于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一

    九九四年度考核结果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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