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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票证挂失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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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12月7日 冀地税征[1994]5号  



    各市、地、县(市、区)地税局:

      经省局研究决定,现将我省地税系统及所辖业户税务票证挂失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5年1月1日起,全省地税系统及所辖业户丢失税务登记证(正、

    付本)、发票、发票领购簿等税务票证,一律在《河北税务》杂志上刊登挂失声明,

    在其它报刊挂失视为无效。

      二、税务票证挂失须写明票证名称、编号、联次、份数和丢失原因,报请当地税

    务主管机关,经审查属实后加盖税务机关公章,方可寄送《河北税务》杂志社挂失。

      三、加强税务票证挂失的管理工作,严防不法业户利用挂失票证偷逃税款。一经

    查出,要严加处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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