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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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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10月19日 甘国税税政发[1994]017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按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23号《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

    通知》称:“《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

    2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下发后,由于新税制税种变化等方面的原因,教育

    费附加的征收界限不十分明确,为了正确组织实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

    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根据新税法规定,收购烟叶环节改征农业特产税。现将《紧

    急通知》第一条中‘对从事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的规定,修改为‘对

    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

    10号)精神,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请依照执行。

        另根据省政府甘政发[1994]64号文件中关于国税、地税两个税务机构征

    收范围的划分原则,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银行、保险总

    公司交纳的入中央库,其它入地方库)的征收和管理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各地应

    做好按中央税、共享税附证的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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