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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房地产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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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4月25日 冀税一发[1994]30号



    各市、地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6号《关于经营房地产收入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房地产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



         1994年4月7日 国税发[1994]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最近,财政部就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实现问题以(94)财会二字第02号文件

    答复深圳市财政局称:“转让、销售土地和商品房,应在土地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已

    将发票帐单提交买主时,作为销售实现”,并将该复函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该复函发出后,不少地区税务机关询问,对于房地产经营征收营

    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还是按该复函的

    规定执行。

      经与财政部联系,该复函是仅就房地产经营的会计核算而言的,并不是对房地产

    经营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新的规定。因此,房地产经营的营业税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仍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纳税人采取预收款

    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仍应以收取预收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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