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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解释认定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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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8月9日 津国税二[1994]2号



    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开发

    区、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涉外稽征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现对部分行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的解释认定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八)

    项所说交通运输业,包括从事搬家、搬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从事函件物

    品(特快)传递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业务的,可视

    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建

    筑业企业,适用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2)109号通知第二项所述“不得视为生产

    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专门从事室内外装修、装潢或室内设施的安装调试”的企业,包括:

      (一)从事电梯、电扶梯安装的企业;

      (二)对粗装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地面、表面铺装及门窗等设施安装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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