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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改革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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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12月4日 沈地税所[1997]351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等部门关于改革建筑工程劳动保

    险费用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沈政办发[1997]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

    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劳动保险费用后,应按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征税

    标准确定其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二、建设单位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劳动保险费用,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允许税

    前扣除。

      三、建筑企业收到拨付的劳动保险费用,应记入“工程结算收入”帐户,征

    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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