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31日 冀地税函[1998]9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即国税发[1998]1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其中营销费用的扣 除比例确定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5%,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即国税发[1998]13号文件)(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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