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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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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1月28日 冀国税函[1999]1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84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1998年12月31日以前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如同时发生转售大电网电力

    行为而采取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办法的,不再重新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8年12月30日 国税函[1998]8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

    题的请示》(桂国税报[1998]6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

    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04号)中第四条所规定的可按6%的征收率

    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包括县级及县级以下小水电企业。

        二、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既销售自产电力,又转售大电网电力的,只能选择

    一种征税办法就其全部销售额计算缴增值税,即,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征收

    率全额计税,也可以选择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办法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

    额。纳税人所选择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至少3年内不得变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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