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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部分应税产品暂行税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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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3月11日 冀税一发[1994]20号 



    各市、地区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参照实施细则所

    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省局确定了《河北省资源税部分应税产品暂行税额

    表》,现印发给你们。暂行税额适用于实施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

    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请转知所属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

    问题,请向省局报告。



    附:河北省资源税部分应税产品暂行税额表



           河北省资源税部分应税产品暂行税额表

      税目      税额   课税数量  资  源

              (元)   单位    座落地

      一、石棉     1.00  吨    全  省

              10.00  吨    唐  山

              10.00  吨    秦皇岛

               9.00  吨    张家口

               8.00  吨    承  德

      二、铁矿石   8.00  吨    邯  郸

               8.00  吨    邢  台

               8.00  吨    保定地市

               8.00  吨    石家庄

      三、铜矿石   1.00  吨    全省

      四、铅锌矿石   2.00  吨    全省

      五、铝土矿  15.00   吨    全省

      六、钨矿石   0.50  吨    全省

      七、锡矿石   0.50  吨    全省

      八、锑矿石   0.50  吨    全省

      九、钼矿石   0.50  吨    全省

      十、镍矿石  10.00  吨    全省

      十一1.砂金矿  1.60 50M3挖出量全省

        2.岩金矿  2.00  吨    全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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