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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省属企业弥补亏损财产损失坏帐损失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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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11月22日 冀地税发[1999]12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在省局制定的《纳税人弥补亏损管理办法》(冀地税二发[1994]19号)、

    《纳税人财产损失审批管理办法》(冀地税发[1996]92号)和《纳税人坏

    帐损失审批管理办法》(冀地税发[1996]91号)执行过程中,对省属企业的

    弥补亏损、财产损失和坏帐损失的审批及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为便于工作,加强

    管理,明确责任,经研究,对此做如下修订:

      一、弥补亏损的审批权限

      省属企业纳税年度用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由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

    审查核准。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对省属企业弥补亏损情况的监督检查。其他企业比

    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财产损失、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

      企业财产损失、坏帐损失的税前扣除需报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其中,国有企业

    需持财政部门审批的财产损失、坏帐损失文件;其他企业,由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审批。

      (一)省直属征收局管辖的企业,其纳税年度发生的财产损失、坏帐损失数额分

    别在200万元以下的,由省直属征收局代省局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省局备案;财

    产损失、坏帐损失数额分别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

    省直属征收局审查后,报省局审批。

      (二)各市管辖的省属企业,其纳税年度发生的财产损失、坏帐损失数额分别在

    150万元以下的,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代省局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省局备案;

    财产损失、坏帐损失数额分别在150万元(含)以上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

    各市地方税务局审查后,报省局审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要本着积极负责的精神,对省属企业发生的财产

    损失、坏帐损失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财产损失、坏帐损失的审批权限要严格按本

    通知规定执行,不得将审批权限层层下放。

      本通知从1999年起度开始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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