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22日 冀国税函[1999]26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秦皇岛海关、唐山海关、保定海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的 通知》(国税函[1999]6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的通知 1999年9月28日 国税函[1999]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解决《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海关签章栏有时不够用的问题,确保钢材“以产 顶进”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样式 见附件,由钢材“以产顶进”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制),与原《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 一并开具使用。 附:《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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