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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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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11月3日 冀地税发[1999]第11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各地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有关业

    务问题明确如下: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单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扣除问题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按下列两种办法计提的折旧,在计

    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一是资产未进行评估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在剩余折旧年限内按帐

    面原值减去残值后的余额计提的折旧;

      二是资产经过有关部门评估的,按评估后的资产净值计提的折旧。

      2、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劳动保护费扣除标准问题

      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费允许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由原来的30元调整为200元,

    长城以北地区(承德、张家口市)调整为250元;防暑降温费、劳动保护费分别由

    原来的50元、150元调整为100元、200元。企业支付的上述费用,在最高

    限额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最高限额的,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3、企业在销售的商品(产品)中放入现金所支付的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为了促销,在销售商品(产品)时,于商品(产品)中放入一定数量的现金

    让消费者随机得到,这种促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同时违反人民币管理规定,企业

    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4、企业提取但当年未付的一些款项,如租赁费(租金)等扣除问题

      企业提取但当年未支付的一些款项,如租赁费(租金)等,在本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之前支付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否则,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5、企业发生的集中供热初装费、电话初装费扣除问题

      企业向有关部门支付的集中供热初装费(电力集资、液化气集资)计入"递延资

    产"科目,按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在税前扣除;支付的电话初装费,数额较小的,

    准予税前一次扣除,数额较大的,比照集中供热初装费扣除规定执行。

      6、企业被税务部门查出并已补缴入库的以前年度偷漏的营业税、消费税扣除问



      企业被税务部门查出并已补缴入库的以前年度偷漏的营业税、消费税,在计征企

    业所得税时,准予在被查出年度扣除。

      7、关于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免征所得税的有关问题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办当年即取得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如果当年经营期不满6个月的,可从第二

    年开始享受;在开办第二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可在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1

    年;在开办第三年及以后年度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不得再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

    2年的优惠政策,可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关于冀地税发[1998]106号文件中有关条款的解释

      冀地税发[1998]10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县以上种子公司自行培育种

    子所取得的销售收人免征企业所得税"。其范围包括种子公司本身与农民签定合同,

    向农民提供种菌及培育技术,由农民种植然后收回种子销售取得的收入。第八条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按规定标准计提但未支付的有关借贷款利息、养老保险金,

    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可税前扣除”。其中,借贷款利息不仅包括对银行的借贷款

    利息。也包括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的借贷款利息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

    款基准利率的部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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