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23日 石地税函[2003]第77号 县(市)、区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 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3]36号),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target="_blank" class="f">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 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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