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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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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是规范和整顿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提高对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总局文件精神,通过召开各种会议和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务院《通知》和总局文件内容,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思想发动工作。通过舆论宣传和思想发动,要使各级领导和广大税务干部充分认识到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增强搞好这项工作的信心和决心。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不折不扣落实金人庆局长提出的“统一规范,全面整顿,积极引导,分类管理”的要求,把阶段性整治与规范日常征管有机结合,紧密依靠地方政府,加强部门配合,精心组织部署,注意总结经验,有的放矢整改,实现专项整治的预期目标,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的长期稳定和不断完善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关于我市国税系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具体安排。
      按照总局文件要求,我市国税系统将自今年3月开始至8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贸市场税收的专项整治活动,并力争通过这次整治工作促进我市集贸市场税收管理秩序的长期稳定和不断完善。具体安排如下:
      (一)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
      1.检查的组织。
      专项检查活动应以个体集贸税收专业征管部门为主体安排落实。各区县局、直属分局的稽查部门应结合贯彻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2号)予以积极配合。必要时,有关部门之间应采取联合行动对集贸市场税收开展专项检查。
      2.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1)检查的范围:
      各类集贸市场所有经营业户。
      (2)检查重点:
      ①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集贸市场中的所有业户;
      ②以批发为主要经营形式的集贸市场中的所有业户;
      ③其他集贸市场中的经营大户。
      3.检查内容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不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的;
      (2)建帐业户发生设置虚假帐户,帐实不符,隐瞒收入,虚假申报方面的问题;
      (3)业户达到建帐标准,不按规定建帐的;
      (4)发票的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发票管理行为;
      (5)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没有纳入税务管理的业户;
      (6)《定期定额征收户应纳税额核定书》的核发与使用情况;
      (7)委托代征集贸市场的税款代征情况。
      4.时间安排
      (1)宣传动员阶段
      4月1日至4月20日为专项检查工作的宣传动员阶段。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在此期间认真做好专项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并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宣传发动工作,为顺利进行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奠定良好的基础。
      (2)业户自查阶段
      4月21日至5月31日为专项检查工作的业户自查阶段。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告知所有业户自查补报的具体要求和政策界限及法律责任。要耐心细致,说服引导,打消业户顾虑,使业户自觉、认真、全面、如实检查纳税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应缴未缴或少缴的税款。经过自查补报,真正触及业户不正确的纳税心理,有利于增强业户的纳税意识。对自查出的纳税问题,凡是能够按规定缴清税款的,可以采取从宽处理的原则,给于改过的机会。
      (3)重点检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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