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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定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处承建107国道工程纳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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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12月10日 冀地税函[1998]256号



    保定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处承建107国道工程应纳税问题的请示》(即市

    地税一函[1998]第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

    凡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单位性质如何,均为营业税纳税人。建筑业征

    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

    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

    业。因此,你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处承建的107国道工程,不论修建还是养护,均应

    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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