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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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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12月14日 冀地税函[1998]26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1998]19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情况规定如下,请一并

    遵照执行:

      一、各地在上海、深圳及海外上市的股份公司从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开始,年度纳税申报使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此申报表由各地自

    行印制)。其它企业暂使用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仍使用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三、请各市于12月30日前将上述上市股份公司的名单上报省局。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1998]190号)(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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