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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海林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调整海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适用等级标准的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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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11月6日 黑地税发[2000]197号



    海林市人民政府:

        你市海政函(2000)53号《关于重新调整海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适用

    等级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你市实际情况,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市于2000年1月1日起执

    行调整后的土地分等税额标准。原1988年上报省局批准的《海林市城镇土地使用

    税区划范围和年税额标准》同时停止使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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