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查看正文


     

         2000年12月27日 黑国税发[2000]260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0]1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认

    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税务登记管理。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监管级次办理税务登记

    或注册税务登记。

      二、切实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申报工作。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要按照所

    确定的监管级次,按季、按年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及有关财务

    报表。所在地国税机关要及时受理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纳税申报,认真审核有无计算

    错误、漏项以及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等,在申报期内如发现成员企业申报有不正确的,

    应及时通知成员企业调整、补充和修改,并在申报期内重报,审核后要签定盖章,及

    时送达给成员企业。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或未按规定报送申报表的,要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未按规定报送年度申报表的,取消

    汇总(合并)纳税资格,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在我省境内的,其成员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原则上应

    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完成,对成员企业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

    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可延期申报,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同时抄报上级机

    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经营人寿业务的保险企业,应分别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黑龙

    江省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

    司,在次年6月15日前完成全省年度汇总纳税申报并报送总机构。

      三、完善信息反馈制度。各地国税机关要严格把关,及时办理成员企业纳税情况

    的信息反馈工作,防止信息反馈工作出现传递中断、工作脱节现象发生。所在地国税

    机关接到反馈单后,应于3日内出具下级成员企业或机构的反馈单。

      四、规范年度所得税检查工作。各级国税局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监管检查工作,

    要严格按所确定的监管级次进行,需要进行延伸检查的,对其查补的税款和罚款,要

    严格在规定的监管级次成员企业入库。对成员企业同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的所得税检

    查,原则上不得重复进行。

      五、认真做好税务事项的审核审批工作。各级国税局要切实加大税法宣传力度,

    使汇总纳税企业及时了解税收政策,督促其按规定期限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和办

    理有关税务事项的审核审批事宜。对成员企业申报和申请的税务事项,主管国税机关

    应及时受理,严格把关,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逐级上报审批。所有需审核审批的税

    务事项原则上均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办理完毕。                           (4)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