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范围的通知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范围的通知

  • 查看正文


     

         2000年10月12日 黑劳社发[2000]35号



    各市(地)劳动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劳动局:

        《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已经发布,现将有关实施范围问题通知如下:

        从10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

    负责征收。其他险种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均处于起步阶段,开展

    面较小,情况较为复杂,有关政策尚需规范和完善,因此,暂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

    责征收,待条件成熟时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1)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范围的通知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