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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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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5月17日 黑国税函[2000]045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为及时掌握各地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跟踪储蓄存款余额及结

    构的变化,对收入进行预测和分析,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从2000年第二季度起按季

    上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各市、地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报告表》报送省局(所得税管理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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